常用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  文件法规文件法规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时间:2015-12-10浏览次数:145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文件

     浙工商工201511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意见(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疗休养工作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特修订本意见。

一、参加人员

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岗(含全聘、辅助用工)并加入工会组织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年薪制的除外),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并由学校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的疗休养活动(以下简称疗休养活动)。

二、组织管理

1、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统一计划安排,各分工会协同组织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经费管理和疗休养相关工作的协调;各分工会负责本分工会的报名工作及指定疗休养点具体实施工作。

2、每年的疗休养时间安排在寒暑假。疗休养场所根据上级部门提供场所或通过公开招标框定、校工会牵头组织人员调研后确定,由二级工会分点实施。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3、在教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消除安全隐患,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相关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计划制订

校工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于每年11月、4月分别提出寒暑假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疗休养实施时间、实施分工会及主要负责人、疗休养具体的活动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发布疗休养信息。教职工根据疗休养计划,结合自身要求,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到满足自身要求的分工会承办点提出疗休养申请。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经费补助标准

教职工疗休养的经费补助标准为:在编和全聘人员每年不高于2000/人,辅助用工每两年2000/人(用工制度改革后另定)。疗休养期间每天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补助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五、实施周期

在编、全聘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年为一个周期,时间为当年的1月至12月底;辅助用工疗休养活动两年为一个周期。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可在实施周期的寒假或暑假享受一次疗休养机会,由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按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原则上每个疗休养目的地参加人数须在20人以上,不到20人以协商方式接受校工会统一调剂。在一个周期内每批教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六、其他有关规定

1、参加活动的教师须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及其它传染性疾病。

2、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违反学校和上级规定的各种纪律,不得随意改变目的地。教职工可根据疗休养活动安排和个人意愿到目的地周边的景点参观考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疗休养人员本人自理。

3教职工申请参加疗休养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成行的或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均按享受一次疗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报名后想放弃的教职工至少提前十天告知校工会办,否则,须承担由此而产生费用的50%

4、尚未参加疗休养活动而退休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当年参加一次疗休养活动。

七、学校后勤公司工会会员另定。

八、上级组织的其他各类疗休养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前发之文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及时修正。若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执行上级政策规定。

十、本意见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2015128

                    

校工会办公室                               2015128日印发                                             


返回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与艺术学院
地址:宁波市机场路1988号 联系电话:0574-87422081 邮箱:jssj@zjbti.net.cn 后台管理登录